退运免税?您的货物符合这些条件吗?
1.退运货物是什么?
货物退运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(文末会提到),
而一般退运就是“退运货物”。
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、短少、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、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、进境的货物。
本监管方式代码“4561”,简称“退运货物”。
2.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
代码 |
名称 |
代码 |
名称 |
0110 |
一般贸易 |
0130 |
易贷贸易 |
0139 |
旅游购物商品 |
1523 |
租赁贸易 |
0616 |
寄售代销 |
20252225 |
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|
1831 |
外汇免税商品 |
3010 |
货样广告品 |
3339 |
其他进出口免费 |
3410 |
承包工程进口 |
3422 |
对外承包出口 |
3511 |
无偿援助 |
3612 |
捐赠物资 |
4019 |
边境小额 |
4039 |
对台小额 |
9739 |
其它贸易 |
3.退运货物不适用的情形
货物进境后、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→适用于(监管方式)直接退运(4500)
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
→来料料件退换(0300)
→进料料件退换(0700)
→来料成品退换(4400)
→进料成品退换(4600)
加工贸易设备退运→适用于加工设备退运(0466)
租赁不满一年(1500)
注: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“租赁不满一年”,其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仍为“租赁不满一年”(1500)
免税品(1741)退运出境→适用于其他(9900)
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→适用于区内设备退运(5361)
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,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→适用于其他(9900)
4.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国务院令〔2003〕0392号第四十三条:
“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不征收进口关税。
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,不征收出口关税。”
需要注意三点:
1.退运的原因——“因品质或规格原因”
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(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、外观质量)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、型号、成分、含量、技术指标等,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。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,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。
“品质规格”原因,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国际公约、国家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,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“质量不好”等。
2.免税期限要求——“1年内”
进/出口货物自进/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;
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“放行之日”,截止期为“复运进出境”之日,不可以与“申报之日”混淆。
3.条件要求——“原状退货”
指退运货物复运进、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,不能经过任何加工、修理、改装,但经拆箱、检(化)验、安装、调试等仍可视为“原状”;
一般情况下,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,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。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“原状”,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,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“原状”。
5.退运货物需要提交的单据
1.原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:包括原报关单、合同、发票;
2.买卖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;
3.退运的书面申请;
4.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,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,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证明;
5.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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